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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9 11:06:00

辽卫办发〔2017〕14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和“优质服务杯”创建工作,规范医疗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切实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作风社会监督工作,制定《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社会监督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于5月26日前按规定的名额(附件1)将推荐的社会监督员相关信息(附件2)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杨硕硕

  联系电话:024-23395613 23388057(传真)

  邮箱:lnwsyz@126.com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社会监督工作制度

  为深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和“优质服务杯”创建工作,进一步优化全省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以下简称行风)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向社会聘请行风监督员对我省医疗卫生系统行风情况进行监督,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实施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选聘条件

  (一)热心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人士(非医疗卫生行业优先)。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能力。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廉洁自律,有一定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收集意见和建议。积极收集他人对医疗卫生系统工作的意见及建议,认真做好调查研究。

  (二)反映存在问题。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包括四风、红包、回扣等,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相关规定。遵守医疗卫生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医疗卫生系统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提出不合理要求,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协助宣传医疗卫生系统典型事迹。宣传医疗卫生系统、医院及医务人员医德高尚、精益求精的救死扶伤工作作风。

  三、社会监督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行风监督员的推荐、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各市或省相关部门推荐的行风监督员的审核确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监督员,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扬。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监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使社会监督能够真正发挥知情、参与、监督、建议的积极作用。保证社会监督员具有获取医疗卫生机构与监督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或信息;参与改善医疗服务相关会议或公开活动等权利。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提供有益建议的社会监督员给予奖励。

  (三)社会监督员采取兼职、志愿的方式开展工作,无工作报酬,每半年深入门诊或病房明察暗访或角色体验1次,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有关问题。社会监督员每届任期两年,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监督员在聘任期内如发生违法、渎职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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