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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来源:食品处    发布时间:2017-06-07 14:23:00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的 “四个最严”的要求和国务院、辽宁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辽宁省卫生计生委重新规范全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制发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通知》于2017年4月25日起正式施行。《通知》实施以来,辽宁省实现了明确职责,降低企业备案工作成本;简政放权,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工作积极性;优化服务,受到食品生产企业好评的工作目标。

  “变对象为主体”,强化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市,按照《通知》积极组织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以及企业标准备案流程讲解。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对提交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等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食品的安全,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通过宣传培训,食品生产企业的依法生产食品,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变服务为主动”,积极服务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主动做细做实备案服务工作。在受理企业咨询时,负责备案工作的人员详细了解企业状况,尤其对食品标准方面技术能力较低的小微企业,除了详细讲解备案程序、将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注意事项一一告知清楚外,同时协助企业查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信息查询途径和工具书,为企业完成备案提供技术上支持。

  在具体工作中尽量减少企业备案耗时,将核实备案材料和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有机结合,即备案部门在收到企业公示的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后,立即通过各市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社会和个人可通过公示中的企业联系邮箱和电话反馈意见;在公示期间,备案机构及时核查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及时告知企业是否备案,同时关注社会各界对企业标准的意见,在公示期届满前统一反馈给企业,方便企业全方面收集和整理各方意见,争取在公示期结束按照各方意见修订后的企业备案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繁琐为简化”,减轻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担。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市根据《通知》要求,第一时间修改了备案工作制度,对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做了修改,增加了备案部门备案前与备案后公示的职责,减少了备案提供的资料数量,由原来的9份文本资料,减少到5份;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检验报告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既简化了备案程序,同时也减轻了企业负担。

  各市卫生计生委按照《通知》要求增设了企业标准公示环节,食品生产企业将企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公示期结束后,企业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

  “变线下为线上”,最大限度为备案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网上服务。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大力推进官网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栏的升级改造工作,调集相关处科室、委官网维护企业组成技术攻关小组,结合备案工作实际,分别设置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前公示”和“备案后公布”专栏,设置在线建议收集端口,使专栏更为直观、简洁地呈现给公众,并公布企业联系电话、邮箱,方便公众及时提出宝贵意见反馈给企业,以便企业及时修改、修订、完善企业标准。有的市还开通“电子文档网上传递”业务,设立专用的标准备案工作邮箱,方便企业进行电子文档的网上发送和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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