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辽宁省办理生育 手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2 16:38:00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人口)计生委:
2003年3月31日,原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辽计生委发[2003]9号)。
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该决定明确规定,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据此,《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辽计生委发[2003]9号)已经没有上位法依据,失去存在的意义。决定予以废止。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