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综合管理 -> 规划信息
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

辽卫函〔2016〕95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根据《辽宁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辽卫函[2014]11号)规定,经组织专家对2016年一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论证评审,同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24家医疗机构新购(更新)相应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招标采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手续,未经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的,将不予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二、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合理配置适宜设备,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建议型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得超常装备,否则不予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三、更新设备投入使用后,必须将原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正、副本)上交到省卫生计生委,并及时对原设备作报废处理,不得转作他用。

  四、各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需按《辽宁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辽卫函[2014]10号)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五、本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需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附件:2016年一季度批复一览表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4月22日

附件下载:
2016年一季度批复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