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行委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保证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评议考核,是指委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委机关各处室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表现所做的量化考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应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由委主任任组长,分管委主任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二章 评议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评议考核的形式:
(一)听:听取具有政务公开内容的处室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服务对象对委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二)看:查阅有关资料。逐条对照年度工作方案内容进行查看;
(三)问:询问工作人员熟知有关制度规定的内容。根据业务处室职责不同,了解处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熟悉程度和政务公开质量;
(四)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对外服务是否规范、政务公开其他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接受公众对卫生厅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五)评:先由各处室自评,再由各处室互评,后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考评。
第七条 政务公开评议考核的方法:
(一)处室评议考核结果评定:对各处室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
(二)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务公开评议考核步骤:
(一)各处室根据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做好自查、自纠;
(二)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考核方案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各项考核内容做出适当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总民主测评和各种形式考核结果后,确定各处室考核档次。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九条 政务公开评议考核的奖惩措施:
(一)将政务公开工作的评议考核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责任制,并与年终考核奖挂钩;
(二)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处室予以表彰,并酌情增加该处室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人员的比例;
(三)对评议考核评定为较差的处室,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结果,改正不明显的,减少该处室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人员的比例;
(四)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各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作为公务员晋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五)对有违法行政和过错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