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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1-11 14:0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事件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受委托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委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范围进行的审查确认。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及“一事一审”的原则,政府信息制作(保存)单位负责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第六条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政务公开办)在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开展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章 保密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保密审查范围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办理程序、委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程序同步进行。

  第八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公文,包括委文件、公告、通告、委函、办文件、办函。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在主动公开前,应当进行三级保密审查。

  第一级保密审查。承办人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按照卫生计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对该公文是否涉及国家 秘密事项及公开形式提出初步意见,即视为第一级审查。属于涉密公文的,应当在发文稿纸首页“密级”栏作出相应选择,并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属于不涉密但又不予公开的信 息,应当在发文稿纸首页“信息公开形式”栏选择“不予公开”;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发文稿纸首页“信息公开形式”栏准确选择“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二级保密审查。承办人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依次报相关人员履行审核、签发程序。凡经承办人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的公文,即视为已对该公文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公开形式进行了第二级审查。

  第三级保密审查。凡经委分管领导核签的公文,即视为已对该公文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公开形式进行了最终审查。

  (二)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在该公文形成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通过委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承办人所在处室(单位)如不能确定制作的公文是否可以主动公开,可与委政务公开办商议后确定。

  第九条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在委门户网站拟发布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按照委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求,由政府信息制作(保存)处室(单位)负责发到委宣传处。凡在门户网站发布的非公文类信息,应当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应当报分管委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其他形式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一)拟公开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时,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单位)或部门同意后予以公开。

  (二)拟公开已依法自然解密的政府信息时,承办处室 (单位)应当书面征得原定密处室(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三)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四)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委保密委员会批准删除涉密内容后,方可予以公开。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统计分析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依申请公开前,应当依照公文类政府信息进行三级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书面商委保密办研究确定;委保密办不能确定的,报省保密局确定。涉及其他处室(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应当征求其他处室(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三章 保密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在保密审查中承担基 本责任,所在处室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核签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 保密审查奖惩

  第十五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委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取消当事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单位)负责人以及处室司局(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程序规 范、把关严密、管理严格,未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处室(单 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委直属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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